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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工信字〔2023〕16号关于印发《全市工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安博体育官网下载app    发布时间:2024-01-29 11:01:04

  济工信字〔2023〕16号关于印发《全市工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信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县(市、区)化工专项行动办,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市领导指示要求,经研究,现将《全市工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精神,以及重大隐患专项治理活动部署要求,进一步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工信系统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深入贯彻习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深刻汲取近期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落细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举措,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举一反三,标本兼治,认真开展工信系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全面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确保全市工信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自即日起至7月底,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坚持条块结合、属地领导、行业监督管理,充分的发挥专家查隐患的技术优势,压实县市区(镇街、园区)属地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重点治理化工园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船舶运输设备制造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以及工信系统主管的其他工业行业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夯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基础。

  按照县级自查、县市区异地互查、市级复查三个阶段进行,重点排查风险隐患内容参见但不限于《全市工信系统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检查整改参考目录》(附件1-6)。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贯彻“理直气壮、标本兼治、从严从实、责任到人、守住底线”的工作要求,树立“制度不落实就是重大隐患”的理念,参照《关于印发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的通知》(鲁安发〔2022〕11号)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参考目录》(见附件),对辖区重点行业企业及化工园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台账,并抓好闭环管理。

  市工信局各行业科室牵头组织,结合行业企业县域分布,采取交叉互查的方式开展异地互查。各县(市、区)工信部门组成异地互查组,组长由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按需求自行调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邀请专家,突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风险。(异地互查具体实施方案由各行业科室另行制发)

  市工信局组织相关行业领域高水平专家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抽查复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逐一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经综合研判,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严格落实罚款、暂扣执照、暂时停业整顿等行政强制措施。

  全市工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在市工信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并且开展,由局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各行业领域主管科室负责具体实施,具体是:化工园区及化工行业领域由市化转办、局化工产业科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由局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船舶运输设备制造业由局装备产业科负责;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负责;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由绿色发展推进科负责;其他主管的工业行业由相应的行业主管科室负责。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专题视频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清醒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以斩断“事故链”强化“责任链”为根本目的,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不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不折不扣的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要求,以高度的警觉性和主动性抓好隐患排查和事故预防,实际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牢牢抓好抓实当前工信系统职责范围内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二)层层压实安全责任。各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坚持“最严肃的责任、最严格的检查、最严厉的惩处”,坚决扛起安全生产政治责任。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及各行业领域实际,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推动“三个必须”责任落实到位,压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定期督导机制,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狠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落实。

  (三)突出关键环节管理。当前,随工业经济提高速度的逐步恢复和促进经济发展政策的落实,新建项目和改造项目明显增多,要督促化工及别的行业企业紧盯工程项目施工、设备改造、检修维护过程中涉及的动火等特殊作业环节,切实加强风险管控,严格落实防爆、防火、防有毒物质泄漏等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加大对不规范局部施工、边生产边施工、无报备特殊作业、私自临时用电、设备超期服役、临时用工、火灾防控等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消除不安全状态。推行“固定动火日”做法,带领企业除紧急抢修外,在正常生产状态下,每周固定1-2日进行动火等特殊作业,其他时间不动火,督促企业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动火等特殊作业,确需特殊作业的严格升级管理,要督促企业建好用好特殊作业信息化审批和全过程视频监控,提升安全风险信息化管控水平。

  (四)注重排查治理实效。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结合专项治理活动方案,深入基层和企业现场,弄清明显问题、找准重大风险、查找薄弱环节、摸清风险“底数”,聚焦问题短板和薄弱环节查风险、除隐患。要大力倡树“严真细实快”作风,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相结合,加强对重点领域企业或园区的检查力度,注重邀请高水平专家开展诊断检查,发挥专家专业优势,切实找准企业或园区自身难以发现的各类违规问题和安全风险隐患,要把察觉缺陷的数量和质量作为检验专项治理实效的标尺,严防搞“大呼隆”、走过场,力戒、官僚主义。

  (五)建立安全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坚持边整治、边总结,在推进工信系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同时,分析共性问题,研究治本之策,指导企业在特种作业、外包施工、检维修、火灾防控等重点环节和教育培训、应急演练、本质安全等方面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先进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工信系统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系统性、机制性治理举措,真正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提升工信系统整体安全治理水平。

  各牵头科室分别于6月10日、6月30日、7月30日报送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阶段性报告及统计表(附件8);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于6月30日前向市工信局报送自查阶段治理情况总结。

  (指违反国家行业有关法律和法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条款要求情形,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当具有《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违法情节的,应依法或报经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

  企业证照不齐,超许可范围,安全评价、评估结论为不合格,有关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合格证明

  企业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或关键设备结构和安全监控措施不符合安全规定

  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发生明显的变化,不能够满足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要求

  企业建筑结构、安全地疏散、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暖通、电气、防雷接地、防静电设施、射频防护、销毁场人身和件掩体不符合GB50089等标准强制性条款

  生产企业自动控制、监控监视、联控联锁、门机联锁不符合GB50089等强制性条款

  企业无许可从事科研活动或科研条件未经专家论证合格的,项目建设试生产未或许可

  企业违法违规购进爆炸性原料或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对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

  企业重载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车停放在无防护场地内的,或虽停放在防护土堤内但危险品总量大于设计定量(当与库房在同一防护土堤内时,药量应合并计算)

  企业值班室兼做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值班室与总库区大于标准规定,小于标准规定的1.4倍时,值班室最大定员大于9人

  (指违反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推荐标准性标准条款、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一经发现,企业应立即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现场与总平面布置图、区域位置图、工艺设备布置图及安全评价报告不一致

  生产区或总库区内有对外服务非民爆生产储存设施, 且不符合内外部距离要求;

  存在0类设备(含装药机和现场混装车输送泵)超过安全使用年数的限制;或抵达安全使用的时间经设备提供方或有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验证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后,接着使用的时间超过5年;防传(殉)爆措施不完善或不可靠

  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配置乳化炸药不合格品处理工房,或不合格品及废品处理不满足安全性能条件要求

  新建或实施技术改造的生产线级的危险工房现场操作人员总数大于4人;未实施改造的生产线级危险工房现场操作人员总数大于6人

  生产线防护土堤内进行炸药成品转运装车作业;现有生产线设在防护土堤外的炸药成品转运装车;成品转运安全措施不完善,转运超量

  包装型炸药生产线水油相制备工序与制药工序联建,依靠工序间交替生产控制定员(使用液态原料工艺,无固定操作人员的除外);操作人员的工房内生产设备噪声高于85分贝

  生产企业工业品生产线未实现自动化、连续化、安全监控、人机隔离或有效防护生产(如起爆具溶化、注药、冷却未实现自动化、连续化生产)

  品生产起爆件制造未实现抗爆间室隔离操作;射孔弹采用手工称药、手工装药工艺;炸药加热介质采用蒸汽;防传(殉)爆措施不完善或不可靠;单个起爆具熔混注工房现场操作人员大于3人;装药装配工房现场操作人员大于6人;炸药粉尘或蒸汽未有效收集、处理、销毁,或收集方式不当;废水未有效处理达标排放

  企业氧化剂、剧毒原材料存放不符合“专库、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要求的情况;工业雷管生产线装配工房内非间接接触雷管的现场操作人员大于6人的情况

  危险品总库库房、仓库内有废品、过期产品、试验品、收缴产品与合格产品混存的情况;在雷管库内拆箱、分发作业的情况

  管理机构配备情况方面。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度不明确;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未配备注册消防工程师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及执行不到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含特殊作业)不完善及执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或按规定保险参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高危火灾单位等管理备案情况有瑕疵;线上安全监管条件运行不良

  安全投入方面。主要检查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产金额的投入,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加大淘汰落后生产的基本工艺和装备力度,推广自动化、智能化等本质安全度高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和技术装备,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减少危险岗位操作人员,向无人化、少人化方向发展等有关情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方面。未明确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机构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人员的;未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品试验等特殊工作人员、执业资格人员、视频监控危险品运输司机特别要求人员、危险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培训率未达到100%,未及时取得相应证书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方面。未有效开展风险分级、风险分析、风险点管理、管控措施制定、管控责任落实、标志与标识、风险告知与风险管理是不是满足DB/T3017-2017规范的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方面。企业隐患排查表制定情况隐患排查责任落实、隐患治理情况不符合DB/T3017-2017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方面。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制度制定的;重大隐患未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责任报告;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治理整改资料未及时向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未定期公示,接受工会组织和广大员工监督工作

  建议改进事项(指“行业指导意见”不落实、“事故教训”汲取不彻底、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情形,一经发下,企业应立即制定整改计划或改造规划,按照要求限期完成)

  生产企业擅自变更工业炸药生产配方,擅自改变工业雷管、索类火工品、品结构

  生产企业处理抗爆间室内设备正常运行故障前必须清洗整理干净爆炸物品,若无法有效清理时应采取可靠的减敏措施

  企业硝酸铵水溶液储存罐内多组加热盘管未分别控制,未与硝酸铵水溶液温度和液位连锁,不能确保蒸汽加热时盘管在液面以下。消防雨淋自动开启执行机构应未与硝酸铵水溶液温度连锁,或温度不应高于125℃

  生产企业胶状乳化炸药生产发泡剂给料系统未及时清洗整理,没有防止结晶发泡剂进入炸药措施。附有硝酸铵、亚硝酸钠等不相容物质的废物未隔离存放。含有氯离子的水相溶液在保温状态下长期保存,或长时间停产时未及时清理

  1.检查方法为:聘请行业专家查看公司制作现场、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有关联的资料、询问有关工作人员等。

  2.处置依据为:《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等国标、行业标准等。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监督管理、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属于重大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人员进入、定期巡查检查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消除;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没办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依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比较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治理方案、结果等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健康情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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